东宝区鼓励投资政策规定
为鼓励投资者到我区兴办实业,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土地使用
1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每亩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征地费用(含土地补偿费、劳力安置费、青苗补偿费、耕地开垦费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)根据土地类别,取其下限尽量给予优惠。其中对落户在产业规划区域内的企业,政府将前20年土地出让金的50%作为国有资本金返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(此投入不分红)。
2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创汇、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,由政府负责办理用地手续,原则上每投资1000万元办理10亩,依次递增,实际用地不足10亩的按实际征用土地办理手续。政府办理用地手续,除土地补偿费、劳力安置费、青苗补偿费由投资者承担外,其余费用由政府承担。企业如果转让、搬迁、改变用途或投资不到位的,政府将按原价收回为其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。
3、凡收购区属工业企业,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,土地变更只收取登记费。如果土地使用权未作价计入企业资产的,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,以后实行年租制。
4、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的,可按股金所占比例分配红利,也可按固定收益商定分配。为所办企业提供土地的村集体,地方财政可从企业上交税收中按一定比例、一定年限予以补助。
二、收益调节
5、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,按50%的比例由区财政设专户无偿拨付企业,支持其发展。
6、老企业新上项目所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,可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。
三、协调服务
7、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相关部门联合办公,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“窗口”办理、“一站式”服务。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发放证照等工作,相关部门接到齐备资料后,3至7个工作日内办毕手续。行政事业性费用、中介服务性费用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。
8、区客商投诉中心设在区招商局,负责对客商投诉进行答复并跟踪督办。投诉答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,7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9、公安机关将重点依法保障投资者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指定派出所与企业签订治安责任书,落实责任民警,提供法律援助,搞好治安服务,做到有警必出,有求必应,有难必帮。
10、对企业所需水、电、路、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,一律优先安排。
11、实行重点项目区领导联系制。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成立项目建设服务专班,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联系,一个部门负责,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宜。
四、享受待遇
12、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,一律平等办理。
13、外来投资者在工作、生活及子女入学等方面,享受我区居民的同等待遇。政府积极维护其在东宝的各项权利。
14、对在我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外来投资者,区政府将授予“东宝区荣誉居民”称号,并发放客商优质服务证。
五、引资奖励
15、在引进外来投资中起直接中介作用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申请奖励,由区招商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认定。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‰计算,奖金用区级财政设立的基金支付,支付的方法为项目开工和投产后各奖30%,财政受益后奖40%。
16、对为争取国家、省、市财政性资金投入我区的重大投资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对介绍无偿赠与的单位和个人,由区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六、其它
17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。
18、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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